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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pg 本文同步發表於《全民話頭條
 

近日政府發放消費券的政策在媒體上被報導得沸沸騰騰,而且條件與內容也一再出現變化,這是一個十分倉促的施政方案是很明顯可見的。不過在很短的時間之內,許多輪廓都已明顯成形,這已經是相當不容易的事了,應該給予肯定。

 

只是很可惜的是從一些媒體的報導,大約可以看出來政府在擬定政策的官員們有一點看法混亂的現象。首先,消費券在定義上到底是通貨工具?還是有價證 券?還是兩者都是?其次,消費券的回收機制到底是什麼?透過營利商家存入銀行回收?還是需要商家單獨彙整後向財政部的特定窗口兌回現金?

 

為什麼要問這些問題呢?因為這涉及了許多媒體所報導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負面影響問題。如果消費券基本上是一種通貨工具,只是在使用時間與回收機制上有 特定限制而已,那基本上許多問題都不是問題。如果是通貨工具,何必去管收取消費券的商家是否提供找零錢的服務呢?因為到最後消費券還是以現金的方式回到政 府的手中,並不會有任何的減損。如果是通貨工具,政府又何必去在乎中間的交易過程呢?基本上持有人愛怎麼用,要到哪裡去用,那是持有人的事。

 

因為如果按照總統的見解,消費券持有人可以在攤商消費,因為攤商可以用消費券去向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家進貨時使用。照這種講法,學校如果願意也可以 收消費券當學費的,因為學校也可以拿消費券去向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家作為購買商品的支付工具。消費券在一定時間內變成通貨工具有好也有壞,好的是增加消費 券的流通次數可以抵掉一部份的發行成本,因為每過一手理論上政府都會抽到營業稅與貨物稅,對於政府並沒有什麼不好。可是壞處是既然消費券可以變成普遍的通 貨工具,那必然就排斥了現今的流通使用,相對而言會抵銷一些刺激消費的效果。

 

如果消費券是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那政府又如何去管消費券本身的買賣問題?!有人願意用3200元現金的代價,賣掉值3600元的消費券(在有效期 限內有政府擔保的有價值的證券)又有什麼不可以呢?問題是如果通貨能力夠強,有誰會花那一大道功夫,拿消費券去變現金,然後再拿現金去消費商品呢?因此許 多媒體報導一些奇奇怪怪的顧慮,其實都是擾亂了整個消費券的發行在於刺激民間消費的基本概念。

 

其實政府方面在這整件事上,只要從消費券的回收管道與條件來下工夫即可,例如哪些行業的營利事業的銷貨收入,政府只要與會計師一同盡到稽核這些行業 商家實際銷貨收入與進貨情況的責任就夠了。其他的細節,原則上都可以留給民間自由運作,政府只需要在消費券上註明一定要收消費券的行業與商家資格即可,其 他的留給各該行業商家自行決定,不必做任何的負面表列。所要需要特別宣導的其實只有兩件事,就是(1)使用期限與(2)不能當做現金直接存入銀行。

 

嚴格來說,各行各業為在這麼不景氣的時候搶食這塊大餅,一定都會卯足全力推出各項促銷方案。這點民間企業絕對比政府要來得靈活多了,政府其實不必太 過於憂慮民間企業面臨的問題。基本上只要抓住底限以後,其實試管得越少越好,因為消費券只是一個臨時施政措施,不必太過於去關心長遠的制度問題。

 

消費券的政策是否成功,關鍵在於消費券回收的速度有多快。因為回收越快表示使用於刺激消費的效果越直接,通常回收越慢的原因,多半表示這筆錢被拿來 分期支付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開銷機會越高,相對的對於刺激額外消費的效果就不強。如果第一個月就能回收50%以上,效果應當就算是相當不錯的。

 

我個人對於政府原來規定使用期限為一年,就很不以為然,現在聽說期限定為9月30日,我覺得都太長了一點,最好縮短為6月30日截止。因為時間期限 越短,嚴格上來說可以變的花樣越少,會產生弊端的機會也越少。如果使用期限時間縮短對於效果好與弊端少這兩項考量都是正面的,那為什麼要訂那麼長的使用期 限呢?

 

以上的情況與一般百貨公司發行禮券時,總希望兌回時間可以拖長一點的情形是不同的。因為百貨公司在賣出禮券時已經先收入現金,如果禮券的兌貨時間延長一些,對於百貨公司而言,相當於多一些賺取利息的空間。

 

而政府的施政目標則是在活絡經濟維持民間的企業正常運轉,如果發放消費券的效果只是取代民間原有的基本消費力,並且以慢慢吞吞的方式回籠,那基本上 就是一個失敗的政策。因此最後還是要回到一個基礎論調上來,就是在發放消費券的同時,政府如何推出一些有效的刺激消費配套方案還是很重要的!

 

彭振宇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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